中國制定金融穩定法“刻不容緩”,壓實各部門及地方政府責任--央行副行長

Reuters · 03/16/2021 07:11
中國制定金融穩定法“刻不容緩”,壓實各部門及地方政府責任--央行副行長

- 中國央行副行長劉桂平撰文表示,中國現行法律對金融穩定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的規定條款分散、過於原則,部門化色彩較濃,缺乏系統完整的規定;建立統一、有序、高效、權威的金融穩定法律制度,已經刻不容緩。


央行旗下《中國金融》雜誌周二刊登的該文並建議,要通過“金融穩定法”建立跨行業跨部門的金融穩定總體工作機制;構建防範、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,維護金融穩定的制度框架;明確各部門及地方政府職責,壓實各方責任等。


劉桂平為全國人大代表,他在今年“兩會”期間即建議,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時完善涉及金融穩定的條款,適時制定金融穩定法。今日刊登的文章,則是對該建議的詳述。


劉桂平表示,近年來金融風險呈現多樣化和隱蔽化的特徵,更易產生跨行業、跨市場和跨境的金融風險傳導,加之當前國內外形勢複雜嚴峻,各類金融風險多發高發,亟待通過立法方式建立金融穩定長效機制。


同時,處置包商銀行、錦州銀行等中小銀行風險後,有必要及時總結相關工作機制和成熟做法,並上升為法律層面的長效制度。


他認為,金融風險處置過程中,法律依據不夠充分,中央與地方、各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不夠清晰,各方主體和監管責任有待壓實,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順序不夠明確、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手段不足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,制約和影響處置效率,增加處置難度和成本。


目前,中國涉及金融穩定的制度規定分散在《中國人民銀行法》《商業銀行法》《證券法》《保險法》等多部法律中;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從各自角度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金融穩定條款,但總體上受制於部門立法、行業立法,缺乏跨行業跨部門從全局高度對金融穩定制度的統籌安排。


“現有法律條文多為原則性規定,缺乏執行的具體措施和程序規定,可操作性不強。”劉桂平稱,《中國人民銀行法》正在修訂中,但其修改並不能替代、涵蓋“金融穩定法”的功能,故這兩部法律立法工作應同步進行,形成互補,共同構成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的法律基礎。


去年10月,中國央行發布公告,擬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,明確央行在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、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、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、三個“統籌”、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等職責。nB9T2H201U(完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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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稿 黃斌;審校 張喜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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